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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残疾人;
  (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子女考入计划内高中(含高中)以上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第九条 除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之外的其他低保对象享受差额补助。
  第十条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和18岁以下的孤儿,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内民政保[2005]6号)精神,分散供养的每人每年享受800元,集中供养的每人每年享受1200元。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和生产经营条件,但不积极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员;
  (二)因参加赌博、吸毒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造成家庭贫困的;
  (三)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有高档消费品及生活用品的;
  (四)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及政府组织的其他义务劳动的;
  (五)其他不应当纳入保障范围的。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下列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
  (一)家庭成员的各种劳动收入(种植收入、养殖收入、加工收入、劳务收入等);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的赡养费、抚养费、继承或赠予所得财产;
  (三)出租房屋、耕地、机械设备等收取的租金;
  (四)文物和知识产权收入;
  (五)其他个人收入。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的优待金、定期抚恤金、伤残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之内。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计算标准: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扶(抚)养费;
  (三)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0%的,其超出部分的50%作为支付赡养、扶(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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