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盘活存量、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宅基地利用年度计划。宅基地利用年度计划须在每年年初下达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村镇建设详细规划,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第十三条 重点控制范围(详见附则)内须按城市规划统一改造“城中村”,宅基地建设项目按城市建筑报批程序进行。村民和村民集体组织自行改造“城中村”,按城市社区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重点控制范围以外至一般控制范围(详见附则)以内的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按行政村集中逐级报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按批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一般控制范围以外的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的村镇建设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重点控制范围和一般控制范围内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4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0.75;重点控制范围和一般控制范围外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0.4。
第十七条 村镇建设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四)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