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
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政发[2005]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用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和其他生活用房的土地,包括住宅、其他附属设施和院落用地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负责市区农村宅基地规划、建设的管理监督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设的具体管理监督工作。市房产和民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提倡并鼓励村民整体搬迁,集中建设住宅,营造良好居住环境。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九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其他附属设施和院落用地等。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