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 供电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用电检查机构,配备合格的用电检查人员和检查所需的检查、检测工器具。用电检查人员依法进入电力用户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向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
电力用户应当配合用电检查人员的检查工作,不得无故拒绝。
第二章 窃电行为的预防
第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应当向电力用户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窃电的危害性。供电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预防窃电行为的发生。
供电企业进行预防窃电技术改造时,电力用户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大预防窃电的投入和检查窃电行为的工作力度,并加强对职工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防止内部职工协助电力用户进行窃电。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和制止窃电行为的权利。
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全社会对窃电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窃电的,应当予以保密,经查证属实的,供电企业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章 窃电行为的查处
第十二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供电企业或者电力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可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检查。
第十三条 用电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电力用户有窃电行为或者涉嫌窃电行为的,可以依法收集窃电的有关证据,并向所属供电企业报告,由供电企业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用电检查人员在检查时确认电力用户有窃电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
(一)供电企业提请处理的;
(二)用户或者他人举报的;
(三)本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的;
(四)上级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