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8号)
《山西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办法》已经2005年6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
省长 张宝顺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山西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供用电秩序和电网安全,保障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窃电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电能为目的,采用下列秘密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之一不计或者少计电量的行为:
(一)擅自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五)用电时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使用窃电装置窃电;
(七)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销售、提供窃电装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查处窃电工作的统一领导,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窃电行为,对干扰和阻碍依法查处窃电行为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维护供用电秩序,查处和打击窃电行为。
第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应当依法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电力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在法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止和查处窃电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