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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乱倒污水、乱扔污物的;
  (三)烧烤摊点未使用清洁燃料进行烧烤的;
  (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清运建筑垃圾或者进行建设产生扬尘污染的。
  第十四条 非法占道经营及出店经营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建筑工地违反管理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清洗、维修、装饰机动车辆的,汽车维修、美容企业利用内设清洗设施,从事汽车清洗保洁经营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需作技术鉴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做出技术鉴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陕西省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接受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做出后15个工作日内,抄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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