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对拖欠工程款的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力度
(一)建立限期清偿制度,全程跟踪拖欠项目。各地要根据网上上报拖欠工程款情况,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出拖欠情况告知单,告知双方尽快协商解决;对拖延、拒绝进行工程结算、签订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的建设单位,向其发出限期清偿通知单,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与施工企业进行协商,并于45日内还款或者签订还款协议;逾期仍未解决拖欠问题的,向其发出不良市场行为警告单,记入相关的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二)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者不按规定解决拖欠问题的建设单位,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工商、银监、银行等部门要在投资立项、土地使用、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竣工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和产权登记、信贷管理等方面对其采取一系列限制措施,特别恶劣的要清出市场。
(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经济下法律手段的重要作用,对分歧较大、难以协商的纠纷,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寻求司法途径解决。法院要加大执行力度,依法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各级地方政府要大力支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尤其是涉及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案件,有关地方政府要协助法院于2005年年底前执结。
(四)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清欠工作的效能监察,对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政策法规,组织实施不力,贻误清欠工作的政府和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五、建立健全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已有政策规定,并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防拖治欠制度体系,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一)发改部门要进一步深入贯彻《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从投资决策、资金支付、造价控制、责任追究等多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出现,防止政府投资项目产生新的拖欠,以维护政府诚信形象,为社会投资项目作出表率。
(二)建设部门要在执行《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工程担保体系,通过建立健全工程担保制度,降低建设主体的市场风险,有效预防新的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