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市本级预算拨款的政府投资项目:因投资拨款不到位而产生拖欠工程款的,原则上要在2005年6月底前拨款到位;因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而产生拖欠工程款的,要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自筹资金用于还款;因超概算而产生拖欠工程款,并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同意调整概算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明确资金来源,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对于确需追加投资的部分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自筹资金用于还款;因项目竣工未结算而产生拖欠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应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结算,逾期仍未结算的要抓紧进入司法程序,超过时效的由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使用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的地方政府配套投资项目:因地方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而造成拖欠工程款的,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项政策性收费等),按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偿还拖欠工程款。
(三)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并按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偿还拖欠工程款。
(四)政府补助投资项目: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由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组织清欠,各出资人分别偿还。使用省级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由省级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所承诺的资金;使用地方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企业拖欠部分,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督促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解决。
(五)各级地方政府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从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偿还工程款;同时将上级财政增加的对本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本地区本级超收收入优先用于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财政困难地区解决政府拖欠确有困难的,各级政府应视财力可能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六)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承发包双方尽快核定欠款数额,签订还款协议,并采取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方式督促还款协议的履行;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筹措资金。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项目,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双方通过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签订还款协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建议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清欠统计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要高度重视拖欠工程款清偿情况月报制度,加快建立清欠专网,及时公布中央和地方下发的政策文件、各级领导关于清欠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各地在清欠工作中出台的措施办法等,及时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各地清欠进展情况,督促进展较慢的地区和部门加快清欠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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