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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5年
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明电[2005]8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5年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3年内完成清欠任务的第二年,也是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关键之年。做好今年的清欠工作,对完成清欠总目标意义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强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宏观调控的高度,从保障“平安浙江”建设和“八八战略”实施的高度,深刻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结合当前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狠抓落实,抓紧抓好。
  一、2005年清欠工作目标
  到2005年4月30日,全省共完成清欠资金40.57亿元,清欠率为60.4%,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清欠率为62%。总体上看,清欠工作比较顺利,但任务仍然艰巨。为此,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具体目标是:2005年底前解决拖欠工程款总额的80%,进度较快的地区争取全部清欠完毕;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必须在2005年底前全部清欠完毕。
  二、清欠工作的重点和责任
  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是当前清欠工作的重点,突出解决拖欠比例较高的政府用房、市政、教育、交通等项目的拖欠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程项目属地管理”、“谁直接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谁负责组织清欠工作”、“行业归口管理”等原则,根据国家和省明确的部门分工和分解的清欠任务,狠抓落实。在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中,拖欠比例较高的政府用房项目由发改、财政部门牵头;市政项目由建设部门牵头;教育项目由教育部门牵头;交通项目由交通部门牵头。其余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措施,积极履行清欠工作职责。涉及多个部门的项目,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切实做好清欠工作。
  市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欠工作负总责,统一组织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并对县一级的清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案件的督查制度,进一步完善清欠工作通报制度和考核制度,实行责任追究。
  三、分类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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