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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05修正)

  各选区的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均不得超过该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三十五条 各选区对于合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如实上报,不得隐瞒、调换或者增减。选举委员会汇总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于投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按选区公布。
  第三十六条 选举委员会将代表候选人名单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也可以先由选区工作组召集选民小组推选或者几个选民小组联合推选的选民代表进行民主协商后,再将协商意见交选民小组进行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第三十七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第三十八条 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经预选确定的,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票数相等的,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
  第三十九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在投票选举日必须停止。

第七章 投票程序

  第四十条 各选区应按选举委员会确定的投票选举日进行选举。
  选民凭选民证在进行登记或者进行名单核对的选区参加选举。
  第四十一条 每个选区根据选民分布情况,可以设立一个或几个投票站,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立流动票箱。
  投票站由选举委员会委派人员主持。
  第四十二条 投票站应当有由选民推选的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并且有若干名熟悉投票程序的工作人员,向选民说明投票应注意的事项,办理组织投票选举的具体事务,维持投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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