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法步骤
各地级以上市将选定的示范点名单于6月20日前迳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卫生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研究确定后予以公布。
已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且所辖各县(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都符合上述有关示范点基本内容规定的地市,可不再开展示范工作,但应以国办发〔2005〕10号文为基本依据和标准,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一)摸清医疗救助底数,分类建档。开展示范点工作的县(市、区),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全面普查,根据国办发〔2005〕10号和民政部、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进行深入、细致的摸底工作,并根据各类不同对象在2005年7月底前分别建立书面资料档案或建立微机档案。
(二)确定医疗救助标准,明确资金来源。开展示范点工作的县(市、区)要在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医疗限额补助标准和医疗服务标准;明确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预算数额,建立正常筹措机制。资金来源:一是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增加14%的比例增加预算安排;二是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20%的比例安排基本医疗救助金;三是通过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募集资金。
(三)出台医疗救助方案,稳步开展救助工作。各示范县(市、区)要在2005年7月底前制定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2005年10月31日前将城乡医疗救助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四)总结交流和推广示范点经验。各地级以上市要认真总结示范点经验,根据当地实际适时召开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示范点经验交流会议,并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推广,扩大示范点范围。2005年12月31日前,省民政厅要会同省卫生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对全省医疗救助示范点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和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示范工作顺利进行,省将成立由省民政厅、卫生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省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示范工作;各地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指导。各级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日常管理工作和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并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节约使用救助资金;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对参保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给予政策优惠,降低大病、重病患者经济负担;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筹集和拨付,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