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内容
(一)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各市、县(市、区)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各市、县(市、区)财政每年要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各市、县(市、区)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确定救助对象范围。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1.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城市低保对象中虽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3.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包括:1.农村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2.农村低保对象中虽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3.其他农村特困户。具体条件由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科学制订救助标准。救助标准包括限额补助标准和医疗服务标准。1.限额补助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但年累计救助额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最高限额。对于城乡低保对象中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2.医疗服务标准。由各市、县(市、区)卫生部门会同当地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并确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提供利民、便民措施,降低医疗服务成本。
(四)规范申请、审批程序。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由户主持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等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或企业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居(村)委会(或企业工会)经过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将其申请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从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审批工作)。医疗补助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