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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5]5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我省自1997年实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特别是《省政府关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的通知》(粤府〔2002〕47号)下发后,各地已普遍建立起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对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救助低保对象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应。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范管理,加强工作,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示范工作,现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进一步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14个地级以上市从2005年开始用两年的时间在辖区内选择2-3个县(市、区)作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示范工作的示范点,2007年建立起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从2005年开始,在辖区内选择2-3个县(市、区)作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示范工作的示范点,2006年建立起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通过示范点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和规范,在全省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1.通过设立示范点不断总结经验,发挥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2.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限额补助。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适当补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门诊费、检验费、治疗费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并根据被救助者个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限额医疗救助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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