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杭州、嘉兴两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建立食品企业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引导企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规范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工作。
4.认真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试点。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委《
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办法。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在杭州市开展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在温州、金华两市开展省级试点工作。其他市要根据当地实际,选择1—2个县(市、区)开展综合评价试点工作。
二、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结合我省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实际,继续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专项整治,深化农村“两网”建设,巩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成果,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促进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规范、有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一)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
1.开展以“药品打假在农村”为主题的专项整治。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查处一批扰乱医药市场秩序、社会反响强烈的药品、医疗器械大案要案。
2.打击非法回收药品、非法邮购药品、非法添加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卫生、工商、邮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职责,协调各方工作,形成打击合力。重点打击向药贩出售药品和回收药品的违法行为,追踪非法收购药品流向,取缔药贩和集聚药品的“黑窝点”。要广泛宣传非法邮购药品的危害,制定防范措施。
3.规范全省各类集贸、农贸市场中药材的经营秩序,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各地要强化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管,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对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的专项监督检查。加强集贸、农贸市场中药材销售活动的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购销行为。对集贸、农贸市场销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经营假劣中药材、销售禁售的毒性中药材等违法行为,要坚决取缔和查处。对苍南县灵溪农副产品市场、平阳县鳌江镇下河综合农贸市场、青田县海口副食品市场、丽水浙西南农贸城等市场,进行重点监管。
4.继续加大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出厂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对口腔义齿、卫生材料及采供血相关医疗器械的跟踪检查;查处无证生产销售医疗器械产品和生产销售未经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重点检查橡胶避孕套、血糖仪及配套试纸、软性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助听器、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块)、导尿管、中低频治疗仪等影响面广、问题突出的产品。开展无证医疗器械和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专项检查,纠正和查处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存在的夸大功能、疗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