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和规范管理工作的建议。
(3)开展源头治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现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质进行清理;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建立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
3.专项检查组。分别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专项检查。主要任务:
(1)卫生部门和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非法开展性病诊疗及医学美容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擅自变更名称、增加执业地点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2)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参加: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3)科技行政部门组织,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管理;配合卫生部门清理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4)公安部门与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管理等行政部门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4.监督检查组。监察机关会同整规、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中医药管理、公安等部门共同完成如下任务:
(1)组织开展对下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专项行动情况的督查,对贯彻法律法规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严重的地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
(2)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线索以及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学科研机构等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做好挂牌重大典型案件的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