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动物诊疗处方及处方行为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三)后记:兽医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人员签名。
  第九条 处方由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省统一要求的格式统一印制。
  第十条 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病动物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门诊登记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次诊疗结果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书写。动物诊疗机构或兽医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西兽药、中成兽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六)中兽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如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七)用量。一般应按照兽药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八)为便于处方审核,兽医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九)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处方兽医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十一条 兽药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收载或国家标准、省地方标准批准兽药名称为准。如无收录,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第十二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有效量单位以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散剂分别以片、丸、袋(或克)为单位;溶液剂以升或毫升为单位;软膏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副为单位。
  第十三条 兽药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