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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执业兽医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执业兽医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苏农牧[2005]14号 2005年6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医队伍的建设,提高兽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执业兽医行为,保障执业兽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江苏省执业兽医管理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执业兽医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有关动物防疫、兽药管理等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第二章 资格取得

  第五条 执业兽医资格实行资格考试制度。
  第六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省兽医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兽医相关专业中专学历,连续从事兽医工作满二年的;
  (二)具有兽医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兽医工作满一年的;
  (三)连续从事兽医或者传统兽医工作满十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推荐的;
  (四)取得初级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资格证书三年以上或取得中级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资格证书二年以上的。
  第九条 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兽医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兽医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三)取得动物疫病防治员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之后,并连续从事兽医工作五年以上;
  (四)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后,连续从事兽医工作满三年的。
  第十条 资格考试合格的,由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统一格式的江苏省试点地区《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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