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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二、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
  各级农业和农经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将征地补偿费纳入账内核算,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设置专门的账册。已实行村账乡代管的地方,乡镇农经站要以村社为单位进行核算。留归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分村社存入当地金融机构。乡镇农经站要将征地补偿费收、支、结余情况定期向农民公开,接受村民主理财小组和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三、建立健全土地补偿费使用的民主监督机制
  (一)实行土地补偿费民主理财制度。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要按有关规定经过民主讨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经批准使用的土地补偿费日常开支监督由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审核土地补偿费财务账目,有权对不合理开支进行否决,有权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账目不清的开支提出质疑,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财会人员对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的财务问题作出解释。收支和分配情况要定期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对土地补偿费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凡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了解的土地补偿费财务运行情况,都要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义务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
  (二)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农业和农经管理部门要指导和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好用好土地补偿费,要充分发挥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作用,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建立并落实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将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布。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规定,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村干部违法违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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