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质灾害防御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要认真执行《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负责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实施省级预案的编制和实施,每年均开展省级预案点的汛前检查及监测工作落实情况。建立监测查询制度,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实施、指定专人汛期每旬一次,非汛期一月一次灾害点监测情况的问询调查并作好记录定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掌握其动态。出现重大险情时,及时向各级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并通知当地政府和防灾责任人启动防灾预案,落实防灾措施。
(二)认真制订防灾预案,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度。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发生特点和发展趋势认真编制本地区《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段和地质灾害危险点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要适时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在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危险的斜坡上进行修路、建房、开矿、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事先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三)地质灾害调查。按《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十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要求,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积极争取各方帮助与支持的情况下做好所辖范围的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包括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县(市)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巡查、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等,调查工作成果是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灾预案的基础,也是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做得好,是编制好县、乡、村、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预案的保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