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基本医疗与康复服务保障体系。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等文件精神,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有机结合起来,解决好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问题。特困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地政府帮助解决,对其中的重残患者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贫困残疾人和贫困家庭的残疾人进行白内障复明、假肢装配、听力言语训练等,由各级政府筹资给予适当补贴或免费配发用品用具。进口规定的残疾人专用品,符合国家有关残疾人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在办理有关海关审批手续后,可减免进口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部门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设施和场地支持,为贫困残疾人和残疾儿童提供就近就便的康复服务,使康复服务融入社区和家庭。
(七)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4〕26号)文件精神,逐步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水平。从今年起,对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的所有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将特殊教育学校的贫困寄宿生纳入城镇低保对象,确保在“十一五”期间,“三类”残疾儿童入学率提高到90%以上。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及普通高中在使用资助贫困学生专项经费时,要优先照顾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使他们能够完成学业,切实不因贫困而失学。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城乡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今后五年内,每年重点扶持一批省级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示范基地,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对贫困家庭的盲、聋哑、弱智“三类”学龄前残疾儿童进行早期康复给予适当补助。每年重点扶持一批省级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示范基地,并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教育网络的作用,开展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掌握一至两门实用技术。各级在安排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要重点用于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对贫困残疾人的职业培训费用实行全免,生活费用给予补助。
(八)要认真做好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把危房改造项目与全省20万贫困人口的搬迁扶贫和“消茅”、“安居工程”等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市、县1∶1的资金配套和帮扶单位支持、受助对象自筹、村组帮工帮料以及减免有关建房费用等办法,力争在3-5年内完成4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范围,对特困残疾人户,要创造条件优先照顾实物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