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禁乱摊派和乱收费。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收费要严格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收取。严禁巧立明目收取各种赞助费、服务费;严禁违反规定对农村信用社强行推销产品和订阅报刊。对农村信用社收费要设立收费负担卡,严格监控,凡发现有乱摊派和收费行为的,由监察部门按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三)严禁干预农村信用社的正常经营管理。各级政府不得干预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不得强迫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和实施不符合市场规则的信贷倾斜;不得用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不得非法调用、挪用、转移农村信用社的资产;不得干预农村信用社的人事安排等,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五、优化信用环境,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和发展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市)建设,坚决打击逃废债行为,为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一)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推荐优质支农项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投资回报稳、风险较小的优质支农项目,要优先推荐给农村信用社,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宽信贷服务领域。
(二)依法制裁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各级监察、司法机关要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凡涉及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有关单位要提前告知相关农村信用社。有关农村信用社要依法落实信用社债权。对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起诉到法院的,要依法审理,提高结案率和执行率。
(三)各地政府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对由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应由当地财政部门区分单位类别和用款性质逐笔甄别,确应财政承担的部分欠款,由各级政府列入预算,在三年内予以还清。省财政厅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对农村信用社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城市信用社划转的不良贷款,以及乡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悬空的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同级政府要采取以土地、房产等优良资产置换的方式予以盘活。
六、农村信用社要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
各地农村信用社要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大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要进一步建章建制,在内部管理、贷款发放、风险防范等方面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切实做好清产核资、增资扩股、清收不良贷款、组建法人机构和支农等各项工作。要抓住改革的有利时机,以转换机制为核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