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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鄂政发[2005]20号)


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落实中央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文件精神,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历史包袱,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现就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认识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中央关于支持“三农”发展的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资金扶持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好增资扩股工作,帮助解决农村信用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增强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和支农服务功能。
  二、积极引导各类涉农资金、财政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取消一切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的歧视性政策,动员和引导农业、林业、水利、粮食、供销、水产、农村卫生、医疗、保险等涉农部门,县以下单位,将国家有关部门返回农村的资金和各级财政资金、预算外资金、社保资金、医保资金、住房公积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等存入农村信用社,千方百计扩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来源,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严禁以存款为条件向农村信用社拉赞助、索钱物,违者要严肃查处。
  三、建立全省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金,增强农村信用社整体抗风险能力
  农村信用社享受2%营业税优惠政策后,其余3%营业税及附加,从2005年开始,在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未全部消化前,由各县(市)财政根据农村信用社交纳的3%营业税及附加,逐级上划省财政,由省财政拨入省联社,建立全省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金,以抵御因各类自然灾害、政策因素导致的农村信用社资金损失等风险。各级财政、地方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划。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联社等部门要切实加强风险防范金的管理和监督,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规范政府行为,切实减轻农村信用社负担
  (一)规范对农村信用社监督检查。对农村信用社的检查,除金融监管、纪检部门和司法机关外,其他部门的检查均由省政府统一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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