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级档案局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总体规划,重点指导,依法监督并分级组织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考评工作。考评组成员由各级档案局根据实际情况委派,一般不少于5人。
第七条 考评应由被考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未申请的,各级档案局不得强制进行考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评程序为:考评组听取申请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及自查情况汇报;审查申请单位出示相关文件或依据材料;实地检查档案规范化管理情况;形成考评意见并向申请单位通报。
第八条 省级机关(含直属单位)、团体、事业单位的考评,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中央驻川单位的考评,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市(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考评由省档案局委托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
县(市、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乡镇、街道和社会基层组织的考评,申请一级的,由省档案局委托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申请二级、三级的由省档案局委托县(市、区)档案局负责组织。
第九条 省属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考评,由省档案局会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市(州)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考评,由省档案局委托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
县(市、区)科技事业单位的考评,申请一级的,由省档案局委托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申请二级、三级的,由省档案局委托县(市、区)档案局负责组织。
非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考评,由省档案局委托其所在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其中跨地区的大型企业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
第十条 市(州)国家综合档案馆的考评,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
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的考评,申请一级的,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申请二级、三级的由省档案局委托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
其他档案馆的考评,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考评应全面检查申请单位档案工作情况并重点考核、评审其近3年(含当年)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情况。
申请单位近3年内发生档案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失泄密和档案遭受火灾、失窃、水毁、严重虫霉的,取消考评资格。
第十二条 通过考评的单位,由负责组织考评的档案局颁发《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证书》。个别成绩突出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