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档案局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办函[2005]103号 2005年5月18日)
省档案局《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省档案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绩效评估体系,制定全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
第三条 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依据分为《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四川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和《四川省各级档案馆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见附件1、2、3)。
《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社会基层组织。中央驻川单位可参照执行。
《四川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中央在川企业、科技事业单位、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四川省各级档案馆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市(州)、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省内其他档案馆可参照执行。
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考核内容包括行政管理、设备设施、基础业务、开发利用4个部分。考核等级按百分制标准分3级:95分以上(含95分)为一级;80分至94分(其中设备设施、基础业务考核得分不低于这两部分总分值的80%)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
第五条 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档案馆可对照标准逐步提升整体绩效,自愿向当地或上级档案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一般从三级开始,规范化管理档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可跨级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档案工作情况和自查评分情况,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的措施,同时填写申报表(1式3份,样式见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