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科技馆捐赠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05]104号 2005年5月27日)
《四川科技馆捐赠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共同努力,把四川科技馆建设成为具有四川特色、西部领先、国内一流的标志性建筑,为实施科教兴川作出贡献。
四川科技馆捐赠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四川科技馆捐赠,规范四川科技馆捐赠征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四川科技馆,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共科普服务的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四川科技馆为受益人。向四川科技馆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展品、技术、劳务及其他财产)和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人)可以向科技馆无条件地或附条件地捐赠财产。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 捐赠程序如下:
(一)捐赠人向受捐赠人提出捐赠的意愿。
(二)受捐赠人同意接受捐赠的,捐赠人可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四川省慈善总会进行捐赠,由上述单位或组织转交给受益人。
(三)受捐赠人应当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的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
以资金形式捐赠的,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
以实物形式捐赠的,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六条 提倡和鼓励捐赠人无条件地向受捐赠人捐赠资金、实物、技术、劳务及其他财产。
第七条 捐赠人向受捐赠人捐赠财产时,可与受捐赠人协商,约定在捐赠的同时附带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