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大小,是衡量政府采购制度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各地要切实加大政府采购实施力度,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在巩固现有改革成果的同时,积极将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尤其要在增长潜力较大的工程、服务项目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保证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增长。
要加强对工程类政府采购的管理。按照《
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将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和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的工程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应将本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各类工程,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以从事工程类政府采购代理。工程类政府采购活动可以进入政府采购工程交易中心。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办公室负责办理自治区区本级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审查工作。具体采购审查事项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要积极拓展服务类政府采购范围,逐步将公务消费、定点维修、会议会展、物业管理、培训等新型服务纳入政府采购项目,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开展。
六、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重点抓好政府集中采购
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的主渠道作用,在制定2005年政府采购目录时,要重点保证政府集中采购比例,以便更好地发挥政府集中采购集约化、规模化效应,最大限度地节省财政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立足我区实际、强化政府集中采购、逐步开展部门集中采购、严格控制自行采购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目录,增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可操作性。要结合我区政府采购特点,制定合理的政府集中采购范围、资金规模和限额标准。
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属于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实行部门采购;属于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