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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现已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坚决制止不论政府采购规模大小,滥设机构所造成的机构重叠、人浮于事、浪费财力现象。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配合,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政府采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工作,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政府采购任务目标,分步实施。
  各级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行业管理特点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切实承担政府采购工作任务和职责。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管理、指导,督促所属单位搞好政府采购工作。要按照政府采购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审计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放到重要位置,大力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根据政府采购计划,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任务。要注重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要切实采取有效手段,努力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四、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
  政府采购预算是推行政府采购的前提和基础。要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通过细化部门预算,对财政资金项目编制年度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可执行性。
  从2005年起,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审批和下达制度,加快工作进程,严格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追加、调整审批程序,按照批复的预算,下达采购计划,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范围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充分发挥预算对政府采购的监控作用,努力使预算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作用更趋制度化。
  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的管理和改革,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规范部门采购行为,对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采购行为,要统一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进行编制。各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须细化到具体项目),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合同履约后,财政安排的资金由国库直接支付给履约供应商,自筹资金由采购人直接支付给履约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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