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257号 2004年12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精神,以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宁人常办〔2004〕110号),现就进一步贯彻实施《
政府采购法》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关系财政改革、经济建设和廉政建设大局。《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得以全面实施。但由于思想观念和认识等方面原因,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进。为切实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协调好各方面关系,采取有效措施,转变工作作风,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确保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构,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我区政府采购工作要在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自治区财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汇总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拟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加强资金支付、信息管理、专家管理、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等工作;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要负责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接受采购人或者其它单位和组织的委托,办理部门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事宜,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立的审批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县(市、区)原则上不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对已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置必须与财政部门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