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听证应当由非本事件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拟被处分学生认为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学校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以及本事件调查人员。拟被处分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事件调查人员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三)拟被处分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拟被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应当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学校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六章 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生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