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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单位各分团每年应在学校、社区等地举办各种专场演出,带动和吸引广大学生参与艺术教育活动,提高审美素质,增强审美能力。
  第十七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单位各分团不得参加商业性演出,严禁占用学生上课时间参加各种社会性演出。

第六章 招生工作

  第十八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单位负责招收和选拔艺术特长突出、全面发展的学生参加金帆艺术团,团员须正式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各区县教育委员会应结合各自金帆艺术团承办项目及艺术活动特色,做好小学、初中、高中与大学艺术特长生的对口衔接工作。

第七章 辅导教师

  第二十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单位各分团的管理教师应对艺术团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单位应选拔热爱艺术教育,热爱学生,有事业心和奉献精神,有独立的专业培训、指挥或编导能力的本校专业教师参加金帆艺术团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单位应聘请德艺双馨的专家开展金帆艺术团的教学辅导工作,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单位应鼓励本校专业辅导教师定期参加各种业务培训。

第八章 物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教育委员会每年安排一定的教育经费对承办单位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单位应对承办的项目给予活动经费、场地、设施、人员等方面的保障。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单位对金帆艺术团分团优秀教师和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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