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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六条 新申请承办金帆艺术团的单位应向本区县教育委员会提交申办报告,由区县教育委员会进行初审后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成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同时,对原承办单位进行复检,复检不达标的单位取消承办资格。评估标准见当年文件。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秘书处负责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专门机构管理金帆艺术团工作,负责艺术团发展规划等政策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九条 承办单位法人对承办的金帆艺术团分团工作负责,并有专人负责各分团的日常管理、资料存档、活动组织等工作,主管校长每年向金帆艺术团总团进行工作述职。
  第十条 承办单位聘请的艺术顾问和专家名单报金帆艺术团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名称和团徽必须规范使用,不得改动。例如称谓:(学校全称)金帆(项目)团。承办单位使用金帆艺术团名称参加国内、国际文化交流活动需交书面申请,经金帆艺术团秘书处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单位应发挥金帆艺术团在艺术教育工作中的引领和辐射作用,推动艺术教育的普及与提高,办好其它艺术社团,满足不同兴趣爱好的学生的需要。
  第十三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单位对本校专业教师、管理教师参加金帆团的管理和训练工作应计入工作量。
  第十四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单位、专业指导委员会应开展教学、训练的研究工作,探讨金帆团的管理、训练和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工作,并倡导本校专业指导教师撰写论文。

第五章 实践活动

  第十五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单位各分团应积极参加北京市学生艺术节、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等艺术实践活动,国内、国际学生艺术交流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性演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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