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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京教体美[2005]18号)


各区县教委:
  为推动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的发展,根据市教委办公室《关于重点认定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单位的通知》(京教体美办〔2003〕1号)精神,市教委对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单位进行了重新认定,确定了63所学校和校外机构为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艺术团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办团质量,使金帆艺术团的管理逐步科学化、规范化,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教委、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学校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专家指导委员会名单
     2.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专业指导委员会名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加强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由经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中小学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学生艺术团组成,是北京市中小学生的业余艺术团体。通过艺术的形式展示学生的艺术技能,丰富课外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陶冶思想情操,推动和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展示首都教育的成果。

第二章 机构

  第三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设秘书处、专家指导委员会、专业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第四条 各工作机构每年改选一次,成员组成由秘书处提名,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单位在本市中小学艺术传统校、校外教育机构的艺术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中选拔,每三年申报并复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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