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21日)废止北京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教人[2005]25号)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市教委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现将《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六日
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
财政部《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和《
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工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
第四条 评选特级教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特级教师评选工作一般每隔3年进行一次。特级教师的总数量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评选的指标由市教委下达。
第六条 评选条件
(一)申报特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2.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教学领域形成特色,教学示范作用明显,在本市教育界有一定声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