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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7.各市、县、乡(镇)要根据人口状况,按比例设置“法律宣传咨询”机构或岗位,为法律专业毕业生开辟新的就业渠道。由自治区司法厅牵头,会同人事厅、编办、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提出具体意见。
  18.积极鼓励毕业生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劳动监察机关要按照相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切实维护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19.努力开拓区外就业市场。在确保我区紧缺专业人才的同时,积极引导毕业生到区外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驻外劳务输出机构要在沿海发达省区为毕业生联系就业岗位。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要组织学校在区外增设派出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毕业生到区外就业的联络、考察、协调、服务等事宜,并有计划地向区外输送毕业生。
  20.实施“毕业生职业实习计划”。由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积极联系区直有关部门、区属企业确定一批企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下基层单位,按照自愿报名的原则安排毕业生实习。由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安排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自治区财政按每人每月45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社保基金由实习单位承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安排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实习,每接收1名高校毕业生实习的,由自治区财政补贴用人单位1000元,实习期间企业给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对毕业生在实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对毕业生实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21.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山区8县和红寺堡开发区支教工作。从2004年到2007年,由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每年选拔1000名专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志愿者到山区8县及红寺堡开发区支教。每期支教时间为一年,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600元,由自治区财政负担。从2005年起,自治区各普通高等院校应合理调整师范专业的课程安排,集中组织安排师范生到宁南山区8县及红寺堡开发区学校定点轮流开展毕业前的实习和教学实践,将支教和实习有机地结合起来。
  五、实施大学生创业培训计划,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22.实施大学生创业技能培训计划。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人事、教育、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团委负责实施毕业生创业的培训。各大中专学校也要将大学生创业培训纳入教学计划,对大学生进行个性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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