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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1.高等职业院校要切实把学生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放在突出地位。认真实施高职毕业生“双证”(即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争取在2005年实现80%以上的高职毕业生取得“双证”的目标。要积极推行“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促进人才培养与就业市场需求的紧密结合。
  12.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积极探索新的教育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教学实践环节,本科学生的课堂教学、论文答辩等提前到第七学期末结束,第八学期主要用于学生教学实习和就业选择。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进一步密切与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的联系,以“校企联盟”的方式建立一批长期稳定的就业和创业基地。
  13.坚持实行毕业生就业率公布制度。自治区教育厅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毕业生就业的要求,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的公布工作,每年9月向全社会公布全区各专业学科就业情况。同时,要根据各专业就业率调整下一年招生计划。对公布的就业率低于40%的专业或连续3年低于自治区公布的平均就业率的专业,实行隔年招生或停止招生。
  四、开拓创新,齐抓共管,不断开辟新的就业渠道
  14.为确保到2007年我区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和任务,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编办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2]76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等部门要统筹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岗位,分批补充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学任教。自治区人事厅要与组织、教育、编制、财政等部门继续做好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挤占教师编制的清理工作,核定空编,从2004年到2007年,每年从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师范类毕业生中和已取得教师资格证的非师范类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中公开招聘,为山区中小学补充1000名教师,并优先吸纳志愿支教的普通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
  15.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推进“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建设好市、县(区)级骨干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各市、县(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拔高校优秀毕业生,经过教师资格培训后,安排到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任教,教育和培训进城务工人员,保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
  16.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共卫生预防保健体系建设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等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厅牵头,会同人事厅、编办、财政厅、教育厅尽快制定加强县级以下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意见,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到县级以下农村卫生机构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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