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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3.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建立由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建立目标责任制。从今年开始,毕业生就业率将作为我区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核心考核指标。要把回到生源地就业的毕业生降低待业率作为市、县(区)就业再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目标为: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每年(截止毕业当年的9月1日)就业率争取达到70%;回到生源市、县(区)要求就业的毕业生的待业率力争控制在15%以内(截止毕业当年的12月底)。自治区有关部门要适时通报情况。
  二、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制度和政策
  5.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严禁通过非公开招聘录用的方式向事业单位安排人员。
  6.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并定期督促检查落实。
  7.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必须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并把普通高校毕业生纳入四级联考范围。对于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被派回生源市、县(区)的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市、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或在人才交流中心报到后,各市、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其提供相关就业服务,统筹做好就业工作。
  8.建立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报告、公布、督查和评估制度。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和毕业生待业登记情况。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就业工作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对工作不落实、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
  9.继续实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制度。企业聘择业期内的毕业生,要凭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提前一周到自治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进行需求信息登记,由自治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统一向自治区各大中专学校、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和公共职业中介机构公布,为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三、立足就业需求,深化普通大中专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10.各普通大中专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字[2003]6号)精神,加快教育教学改革步伐,将学校发展规划、学科专业设置、办学评估、经费投入、招生规模等方面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紧密挂钩。今后,自治区将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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