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普通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4]77号 2004年12月14日)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团委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厅、司法厅、财政厅、
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团委关于
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促进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根据《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0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1.大中专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使用大中专毕业生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宁和人才强区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对加快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精神,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为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但是随着大中专毕业生数量逐年快速增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压力逐渐增大。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广开就业渠道,解决好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实际困难,通过多方面努力促进毕业生就业。
2.各级党委、政府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整体规划中,安排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切实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党委书记和校(院)长对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