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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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性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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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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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 履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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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责任与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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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 第4页共4页
4号 许可事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第十三项。
(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第二项。
(三)《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第
四条、第
五条、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
(四)《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法律依据:《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
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的项目申请报告2份(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
1.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3.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4.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5.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三)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四)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五)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六)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七)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还应附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有关确认函件应通过以下程序取得: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按《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有关确认函件。其中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投资主体基本情况;2.项目投资背景情况;3.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4.工作时间计划表。
(八)咨询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加盖咨询机构及项目单位公章)。
(九)电脑申报盘及项目申报表各1份(填写报盘时选择境外投资项目。报盘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的Word格式电子文档,申报表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须填写《深圳市××××年项目申报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类),该表格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http://www.szpb.gov.cn)上点击“项目申报软件”下载申报软件。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以及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拟申请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送申请材料,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以及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投资主体所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不分限额均需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以上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接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复意见后,转达有关企业。
(二)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以及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拟申请境外投资的企业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送申请材料,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申请变更核准:1.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2.建设地点发生变化;3.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4.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以及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其他项目: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有效期依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出具核准文件的具体期限规定执行。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境外项目投资主体取得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的核准文件后,方可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设立境外投资项目。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报表样式
深圳市 年项目申报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单位:金额万美元,面积平方米
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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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 是否资源开发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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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投资类别 │□ 新建 □ 购并 □ 参股 □ 增资 □ 再投资 ┃
┃ │□ 企业境外投资 □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境外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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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规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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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地所在国│ ┃
┃别(地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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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主体及其基本│ ┃
┃生产经营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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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必要性、可能│ ┃
┃性及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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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设内容、产│ ┃
┃品及目标市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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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办境外企业 │中文│ ┃
┃(机构)名称及法│ │ ┃
┃定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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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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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外方 │ ┃
┃ 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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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投资总额 │ │中方投资 │ │占比│ %│外方投资 │ │占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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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企业 │ │中方出资 │ │占比│ %│外方出资 │ │占比 │ %┃
┃ 注册资本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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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方式 │中方│ 方式一 │ │ 数额 │ │占本方出资额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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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方式二 │ │ 数额 │ │占本方出资额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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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方式三 │ │ 数额 │ │占本方出资额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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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方│ 方式一 │ │ 数额 │ │占本方出资额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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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方式二 │ │ 数额 │ │占本方出资额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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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方式三 │ │ 数额 │ │占本方出资额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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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用汇金额及来│ ┃
┃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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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购并或参股项目│ ┃
┃,请说明拟购并或│ ┃
┃参股公司的具体情│ ┃
┃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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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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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第1页共2页
深圳市 年项目申报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单位:金额万美元,面积平方米
建设单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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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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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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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 E-mai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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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单位 │ │ 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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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经营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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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口系统 │ │ 建设单位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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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 │ 隶属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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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性质 │ │ 所有制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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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姓名 │ │ 负责人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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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手机 │ │ 负责人传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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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人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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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手机 │ │ 联系人传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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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定编 │ │ 单位现有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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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金 │ │ 企业投资总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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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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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 性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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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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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负责人 │ ┃
┃ 履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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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负责人 │ ┃
┃ 责任与任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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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第2页共2页
5号 许可事项: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国务院令第121号)第
十条、第
十一条。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第
一条、第
二条、第
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二)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三)经济效益良好,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五)近3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六)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七)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八)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九)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十)符合《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第
三条第一款;《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