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材料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1.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图(复印件1份);
3.建筑设计方案图(原件1份);
4.易地建设、免建申请文件(原件1份)。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1.人防地下室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初步设计文件各1份;
2.《深圳市民防地下室建设意见征询单》或《人防工程建设复函》(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人防地下室报建登记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在民防报建窗口免费领取)。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民防报建窗口受理申报资料;
(二)审批人员初审;
(三)处、办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建项目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方案报建阶段10个工作日,初步设计阶段10个工作日)。
易地建设、免建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条件及有效期限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予以许可后颁发《深圳市民防地下室建设意见征询单》或《人防工程建设复函》,无期限规定;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予以许可后颁发《深圳市人防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深圳市人防工程核准单》,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予以许可后方可进行人防工程建设。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
因条件限制不能自建人防地下室工程项目的,经批准,按《
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缴纳易地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