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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关于在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批复》,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许可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增建相关抗干扰工程或拆迁、重建地震监测设施,承担全部费用后,方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
  建设单位经许可后,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增建相关抗干扰工程或迁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确实无法避免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及

地震观测环境工程审批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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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名称│                         ┃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   负责人 │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
┠───────┴───┴──┼───┴───┴───┴──┴───┨
┃拟建工程是否属于国家重点工程│                  ┃
┠──────────────┴──────────────────┨
┃拟建工程概况:                          ┃
┃                                 ┃
┃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
┠───┬─────────────────────────────┨
┃ 深 │处室意见:                        ┃
┃ 圳 │                             ┃
┃ 市 │经办人: 负责人:                     ┃
┃ 地 │                             ┃
┃ 震 │                             ┃
┃ 局 │                             ┃
┠───┼─────────────────────────────┨
┃   │单位意见:                        ┃
┃   │                             ┃
┃   │负责人: 单位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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