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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者采矿权人等在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或者进行采石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二)建设工程必须是国家重点工程;
  (三)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增建相关抗干扰工程或拆迁、重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工程选址位置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原件1份);
  (四)建设单位关于增建相关抗干扰工程或迁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的书面承诺函(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确实无法避免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工程审批表》(见附表),可在深圳民防信息网(正在建设)上免费下载或到深圳市地震局(新洲路5004号)225室领取(咨询电话:83913026或83065046)。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地震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地震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迁建地震监测设施的意见——书面批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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