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改<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7日)修改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
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4月27日 深民防办[2005]30号)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3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确实无法避免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工程
2 人防工程拆除
3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核
01号 许可事项:确实无法避免危害
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工程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危害的,应当先经市地震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建设。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
十五条;
(二)《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17日国务院令第409号)第
三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
(三)《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03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
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