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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04号 许可事项:核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级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的规定,核发相应种类和级别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发布)第三十九条
  (二)《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2003年6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3〕172号)第二条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合格;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申请表》(原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体检表(原件1份);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
  (四)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五)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申请表》(见附表),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21号窗口免费领取,或在网页(http://gtc.szbqts.gov.cn/download.jsp)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经聘用单位同意,应当填写特种设备人员登记表,由申请人或者培训单位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考核申请,经考核合格后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行政许可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二)受理: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申请资料后,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发证:审查合格的,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给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证书。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2年复审一次。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附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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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    ┃
┃     │       │  │    │      │ │一寸正面┃
┃     │       │  │    │      │ │免冠照片┃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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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龄 │       │  身份证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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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程度│       │原所持资格证号│        │    ┃
┠─────┼───────┴───────┴────────┼────┨
┃聘用单位 │             (单位盖章)      │    ┃
┠─────┼────────────────────────┼────┨
┃联系电话 │                        │    ┃
┠─────┴─┬─────┬───────┬──────┬─┴────┨
┃原有资格范围 │操作种类 │       │ 资格项目 │      ┃
┃(没有可不填)│     │       │      │      ┃
┠───────┼─────┼───────┼──────┼──────┨
┃  申请资格 │操作种类 │       │ 资格项目 │      ┃
┠───────┴─────┴───────┴──────┴──────┨
┃(以下由培训机构、考核机构填写)                   ┃
┠──┬───────┬──────────┬──────┬──────┨
┃ 本 │  培训班批次 │          │培训单位意见│      ┃
┃ 次 │       │          │      │      ┃
┃ 培 │       │          │      │      ┃
┃ 训 │       │          │      │年月日(章)┃
┃ 考 │       │          │      │      ┃
┃ 核 │       │          │      │      ┃
┃ 记 │       │          │      │      ┃
┃ 载 │       │          │      │      ┃
┠──┼───────┼──────────┼──────┼──────┨
┃  │  培训学时 │          │      │      ┃
┠──┼───────┼──────────┼──────┼──────┨
┃  │ 培训起止时间│          │      │      ┃
┠──┼───┬───┴─┬────────┼──────┼──────┨
┃  │  考 │理论   │    补考  │考核单位意见│      ┃
┃  │  核 │     │        │      │      ┃
┃  │  成 │     │        │      │      ┃
┃  │  绩 │     │        │      │      ┃
┃  │   │     │        │      │      ┃
┃  │   │     │        │      │年月日(章)┃
┠──┼───┼─────┼─┬─┬─┬──┼──────┼──────┨
┃  │   │     │ │ │ │  │      │      ┃
┠──┼───┼─────┼─┴─┴─┴──┼──────┼──────┨
┃  │   │实操   │    补考  │      │      ┃
┠──┼───┼─────┼─┬─┬─┬──┼──────┼──────┨
┃  │   │     │ │ │ │  │      │      ┃
┠──┼───┴┬────┼─┴─┴─┴──┼──────┴──────┨
┃ 签 │操作种类│资格项目│   证书编号 │             ┃
┃ 发 │    │    │        │             ┃
┃ 资 │    │    │        │             ┃
┃ 格 │    │    │        │             ┃
┃ 记 │    │    │        │             ┃
┃ 载 │    │    │        │             ┃
┃  │    │    │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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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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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                                ┃
┃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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