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号 许可事项:计量标准器具考核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考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
七条、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四十条;
(三)《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第72号令发布);
(四)JJF1033200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3月2日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考核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计量标准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计量标准配备齐全、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即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和工作场所;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并持证上岗;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七条;《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
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新建计量标准需提交的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1式2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复印件1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7.所申报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复印件1份);
8.至少2名本项目检定员的计量检定员证书或校准资格证(复印件1份);
9.计量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复印件1份);
(二)计量标准复查应提交的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1式2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1份);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
4.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变更申报表(原件1式2份);
5.至少2份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2份);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8.计量标准器在两次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JJF1033200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
六、申请表格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见附表),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16号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网(http://www.szbqt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单位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服务窗口(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16号)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合格的,向申请单位签发受理凭证,并将受理材料转交计量处;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或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撤销申请的,要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二)考核:计量处收到受理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计量标准考评员名单,组成考评组;考评组应按《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考评组评审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但考核评审所需的时间要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考核评审不合格的,由申请单位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90天;整改完成后,申请单位应向计量处提交整改复查申请,计量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计量标准考评员进行整改复查。计量标准考评员确认已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考核。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注:新建标准的考核应按《计量标准现场考核报告》中“计量标准考核评审表”的要求进行。标准复查可以采取函审的方式,也可采取现场考核方式,函审仅审查所申报的材料,现场考核按《计量标准现场考核报告》的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