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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主要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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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  型号、规格  │       生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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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关证明文件



  (一)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
  (二)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申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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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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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说明:
  1.申请书一式两份(公章复印无效);
  2.申请书一律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3.企业名称必须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相同;
  4.有关证明文件中第一条是指由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颁发的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
  5.有关证明文件中第二条是指由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02号 许可事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五条
  (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2月1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2号)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修理场所,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二)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三)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四)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法律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报考核登记表》(原件1份);
  (二)计量标准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三)维修人员及检定员一览表(复印件1份);
  (四)维修用设备一览表(复印件1份);
  (五)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
  1.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2.维修及检测(定)设备管理制度;
  3.用户投诉处理制度;
  4.维修记录管理制度等。
  法律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报考核登记表》(见附表),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16号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网(http://www.szbqt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单位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服务窗口(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16号)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合格的,向申请单位签发受理凭证,并将受理材料转交计量处;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或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撤销申请的,要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二)考核:计量处收到受理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组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评审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但考核评审所需的时间要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考核完成后,向计量处提交考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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