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3月24日 深质监[2005]40号)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4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2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3 计量标准器具考核
4 核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01号 许可事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
十二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
十四条;
(三)《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2月1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2号)第
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二)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三)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四)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五)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六)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法律依据:《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
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二)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三)计量器具产品备案标准(复印件1份);
(四)计量器具检定规程(方法)(复印件1份);
(五)申请发证产品的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1份);
(六)产品说明书(复印件1份);
(七)出厂检定用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
(八)产品图样(图样目录、总装图、部件图、零件图、原理图)(复印件1份);
(九)工艺文件(加工、装配、检验的工艺文件)(复印件1份);
(十)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出厂检定仪器设备一览表(复印件1份);
(十一)计量管理制度(或包含以下管理要求的程序文件)(复印件1份):
1.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流转、维护保养、周期检定制度;
2.原始记录、统计报表、证书标志管理制度;
3.人员岗位职责和培训、考核、使用和奖罚制度;
4.技术档案和资料保管制度。
(十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或包含以下管理要求的程序文件)(复印件1份):
1.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进厂验收和管理制度;
2.零部件检验和产品出厂检定制度;
3.成品、废品、返修品管理制度;
4.设备、工装管理制度;
5.用户服务制度;
6.质量岗位责任制度;
7.质量奖罚制度。
法律依据:《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
六、申请表格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见附表),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16号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网(http://www.szbqt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单位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服务窗口(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16号)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合格的,向申请单位签发受理凭证,并将受理材料转交计量处;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或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撤销申请的,要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二)考核:计量处收到受理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组按《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和《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的要求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评审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但考核评审所需的时间要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考核完成后,向计量处提交考核报告;
(三)决定(发证):在10个工作日内,计量处审核考核组的考核报告,经处长同意并报请主管局长批准;经批准后,向申请单位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发出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