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5月18日 深工商广字[2005]9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是指广告经营者利用有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9项;
(二)《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法律依据:《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
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