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保局、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印发《关于本市
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沪医保[2005]90号)
各区县政府,市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办,市、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市社保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关于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二00五年六月九日
关于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
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试行意见
20世纪60年代初期,本市部分职工响应政府号召精减退职回乡支援农村建设,为国家和本市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为切实做好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以下简称精减回乡老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其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对象范围
按沪劳访发(93)29号文规定“生活补助费由社会统筹解决”的本市1961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精减退职回乡、现仍在农村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
二、资金筹集与管理
精减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由单位和市财政共同承担。缴费基数为每人每年1500元,缴费年限为2004年上海市人口平均期望寿命(80.29岁)与各缴费单位精减回乡老职工平均年龄之差,由单位与市财政各承担50%,资金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使用。单位缴费部分一次性缴纳,精减回乡老职工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属于市属企业的,由企业所属的控股集团公司(或上级公司)向企业筹集;属于区县企业的,由企业所属的区县政府指定相关部门筹措。
精减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收缴。
三、基本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