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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汛期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汛期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5]16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正值汛期,暴雨频发。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汛期防汛抗涝、防灾抗灾的形势十分严峻,必须切实加强煤矿防水患事故的工作。最近,市人大常委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对我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开县万开煤矿在出现水患威胁的情况下,没有撤出井下工作人员。同时,其他一些地区也存在这种问题。这说明,我市部分煤矿企业对水患危害还认识不够,对汛期煤矿安全没有足够的警觉,个别矿井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随时面临水灾的威胁,务必引起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及时防止暴雨天气对煤矿可能造成的巨大危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强对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各级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在当前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的同时,把防范煤矿水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要认真研究部署汛期煤矿安全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特别要督促煤矿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严格落实其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务必做到煤矿防汛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坚决防止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立即开展煤矿防汛安全大检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入细致的煤矿防汛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各煤矿企业对汛期煤矿安全监管的责任是否落实,防汛措施是否到位,预警机制是否落实。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安全检查中,要突出雨季防洪、防排水、防雷电“三防”工作重点,认真查找各类事故隐患,及时发现防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整改责任,按照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资金和物资、定整改安全措施的“四定”要求,及时彻底治理事故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煤矿不因汛而淹井、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各煤矿必须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依法从事采掘活动,并按规定留足煤柱,禁止违法越层越界开采,禁止开采和破坏保安煤柱,特别是破坏防水煤柱。各地要认真组织煤矿水患调查,进一步摸清矿井周边小煤矿(包括已关闭矿井)及本矿井范围内的水文地质情况,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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