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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三)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行“乡财乡用县管”,不搞一刀切。各区县(自治县、市)在坚持“乡财乡用县管”的主要内容和办法措施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探索创新。
  (四)坚持“乡为主体”的原则。“乡财乡用县管”是乡镇财政管理方式的创新,是强化乡镇财政管理、缓解乡镇财政困难的需要,但乡镇依然是乡镇财政管理的主体。推进“乡财乡用县管”要坚持“乡为主体”的原则,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改革内容
  “乡财乡用县管”是在坚持“三权不变”的原则下,以乡镇为主体,充分发挥乡镇理财积极性的基础上,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的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内容如下:
  (一)预算共编。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结合乡镇实际财力,兼顾需要与可能,明确预算安排顺序和重点,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并报同级政府批准。乡镇政府根据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的具体指导意见和要求,编制本级综合财政预算草案,报同级人大批准后执行。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需报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审核,调整数额较大的需报经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批准,并向同级人大报告调整情况。
  (二)账户统设。取消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代理乡镇财政总会计账务,核算乡镇各项会计业务。相应取消乡镇财政在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统一开设乡镇账户,并结合实际设置有关结算明细账户。
  (三)集中收付。乡镇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分别缴入区县(自治县、市)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根据乡镇收入类别和科目,分别进行核算。支出拨付以乡镇年度预算为依据,乡镇财政所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资金用款计划,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和收款人。工资性支出、民政定额补助、五保户补助等个人经费,应尽可能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公用经费由乡镇财政所提出用款计划,经乡镇领导签批后,报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根据乡镇用款计划和预算额度拨付,乡镇按规定使用。为方便乡镇办理日常现金支付业务,各地可实行备用金制度。对村级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拨入村级资金专户。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村财村用乡管”制度,乡镇财政、农经管理部门要加强村级资金审核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四)采购统办。乡镇各项采购支出,由乡镇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审核后,交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采购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程序集中统一办理。采购资金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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